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失業保險嗎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的方式。我們知道,勞動者有失業險,在非本人意愿失業的時候,可以領取保險。那么,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能領取失業險嗎?下面整理了以下內容為大家答疑解惑。
一、原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此處規定非本人意愿失業的,才能領取失業保險。但是隨著新法規出臺,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二、新規定:2011年6月29日出臺,201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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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持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同頁正反面)、戶口復印件(首頁、本人頁)到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2.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4.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戶口本、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張到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按月簽領失業保險金。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領取失業保險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新法規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的,但只限于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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