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排名末位被解約是否合法
不能勝任工作,通常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員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勝任工作,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相關性。即使用人單位能夠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必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定程序。
案情簡介
2011年1月,小張進入上海某房地產公司工作,擔任銷售崗位,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對于房產銷售崗位實行“年終考核末位淘汰”制,在年底銷售業績排名末位的2名員工,公司將作勞動關系解除處理。
小張進入公司后,銷售業績一直不佳,經過了一年的努力也未有改善。2012年1月,公司對2011年進行年終考核,小張排在末位,公司以其“年終考核銷售業績不合格”為由書面通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
小張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向公司提出雖然其年終考核排在末位,但是也完成了公司在年初對其提出的最低銷售業績目標,且在工作中沒有明顯過錯,公司不能因其銷售業績排在末位便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對此不予理睬。
小張對公司的決定表示不服,與公司協商無果后,向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員工年終考核排末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認為,公司對房產銷售崗位實行“年終考核末位淘汰”制度,這是規定在公司員工手冊里的,在員工入職時均做過培訓,小張知曉該規定也已簽字確認。制定并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權,現小張年終考核銷售業績排名末位,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小張認為,2011年整個房地產行業不景氣,但他仍然完成了公司對其提出的最低銷售業績目標,無論是工作能力還是工作態度均可以勝任這個崗位。而公司員工手冊中所規定的末位淘汰制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僅僅因為其銷售業績排在末位,便認定其年終考核不合格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用人單位以“年終考核銷售業績考核不合格”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故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難以支持。最終,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用人單位與小張恢復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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