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以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案例]:
鄧某、肖某都是在公司服務超過10年的老員工,公司與鄧某、肖某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人事部與鄧某續簽了合同期限為五年的勞動合同,與肖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鄧某得知肖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向公司提出將固定期限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請。公司卻認為,鄧某雖然現在是技術部不可缺少的骨干人才,但五年后他的知識將老化,不再適應公司的發展,因此拒絕了鄧某的申請。而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肖某也有點憂慮,因為按照公司的合資合同,公司還有十年的合同期,那么十年后公司解散后,他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辦呢。
[問題]:
公司和鄧某是否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解散,肖某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怎么處理?
[觀點一]: 公司可以不與鄧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建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公司有權拒絕鄧某的要求。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解散,應給予肖某經濟補償。
[觀點二]: 公司應當與鄧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鄧某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而且公司續簽了合同期為五年的勞動合同,鄧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答應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一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件,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勞動合同。若十年以后公司解散,公司和肖某的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因此終止,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本人認為:公司應當與鄧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依法解除和終止。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鄧某在公司已經連續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而且公司和鄧某續簽了5年的勞動合同,表明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所以鄧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簽訂。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一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件,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勞動合同。比如,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該合同因職工的主體資格消失而終止;再比如企業中途解散,雖然職工還未達到退休年齡,但該合同因企業以方的主體資格消失也會終止。公司的合同期還有十年,在這十年中若公司被撤銷,或十年以后公司解散,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因此終止,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如果十年以后公司的投資方又延續了合資合同,公司將繼續經營,公司與肖某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將繼續履行。因此,肖某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實際履行期限處于待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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