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可獲得工資報酬嗎?
摘要: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介紹:孫某于2011年1月1日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2012年2月28日,孫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孫某認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未安排自己休帶薪年休假,應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在該公司拒不支付的情況下,孫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公司辯稱,孫某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在當年度內向公司提出休年假的申請,應視為孫某自愿放棄帶薪年休假,故不應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1999年7月,孫某首次參加工作,2011年1月1日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2011年、2012年,孫某未休帶薪年休假,該公司未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孫某2012年終止勞動合同前日歷天數為59天,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500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第12條的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孫某2011年應享有帶薪年休假10天,2012年應享有帶薪年休假1天。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為按照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的折算方法規定,21.75天為月計薪天數,勞動者的月工資中已包含年休假的工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日工資200%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即可。
仲裁委遂裁定該公司支付孫某2011年和2012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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