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休假權?
休假權是相對于勞動權而言的,人們有勞動的義務和權利,同時也有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給予勞動者休息時間的義務。休假權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發展,同時也是為了勞動者能在休假之后提高勞動效率,所以休息權很重要。那么休息權包括什么?
休息權都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即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以后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節。
單位不給放假怎么辦?
1、要求員工加班的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時間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平常假日不放假的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時間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不放假的
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資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不給帶薪年假的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年休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條鏈接:
《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人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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