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待遇有何規定
2016-04-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對于需哺乳嬰兒的女職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待遇或保護:
一、 享有規定時間的哺乳時間,哺乳時間算勞動時間。
職工在哺乳期內,在嬰兒1周歲內,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在實踐中,在只有一個嬰兒的情形下,一些用人單位通常給予女職工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即提前一個小時下班。
二、 勞動保護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三、哺乳期內,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順延,勞動合同不得終止或解除。
根據相關規定,哺乳期為一年,自嬰兒出生至滿一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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