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假規定有哪些?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那么對于產檢假規定有哪些呢?
產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一、相關產檢假規定
國家規定(《新勞動法》)女職工懷孕后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范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二、各地產檢假規定:
1、北京市新勞動法關于產檢假規定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懷孕女職工的具體情況核減其勞動定額。懷孕女職工依照醫務部門的要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
北京其實沒有具體規定每月多少天,只是要求按醫務部門要求。
2、上海市新勞動法關于產檢假規定
產檢一般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額工資;
次數的話跟根據實際情況,每次產檢完醫生會預約下次產檢的日期,根據這個日期為準,一般為9-10次如果當天需要做較多檢查,也可考慮一天。
3、廣州市新勞動法關于產檢假規定
第九條 懷孕的女職工,從懷孕滿六個月開始,應進行定期產前檢查,每次檢查應給予半天脫產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現在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準媽媽們需要了解當地關于產檢假規定,應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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