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被解職 需付經濟補償金
2016-06-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5年6月29日,包師傅與河南籍老鄉小徐、老秦同時入職于蕭山XX公司,都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月薪都為4200元。今年5月16日,包師傅的朋友有事來公司找他,包師傅離開崗位20分鐘,被公司姜主管發現,第二天就被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可包師傅不服,找姜主管要說法,雙方言語不合,還發生了肢體沖突。老鄉小徐為了替包師傅出氣,找姜主管理論,次日,也被公司以頂撞領導,違反公司規章為由開除。而同時入職的老秦為此也向公司提出辭職。近日,3人來到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調查發現,該公司確有規章制度,但制定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大會表決通過,且也未就違反規章被開除作明確詳細的條款說明,員工并不知情。監察員指出: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包師傅擅自離崗是不對,但公司規章并未就此行為事先作出明確規定及向勞動者說明,故不能簡單憑此原因就開除勞動者。另外小徐因包師傅被開除一事與領導發生爭吵,這屬意見不合,不能作為頂撞領導,違反規章而被開除,為此包師傅和小徐兩人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是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老秦是自己提出的辭職,公司依法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終,公司支付了包師傅、小徐兩人無故被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共計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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