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否要“n+1”
2016-06-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劉先生問:我表妹在一家廠工作了6年,簽了無固定合同。現在她所在廠要搬去外地了,與她解除合同,該給多少補償金?補償金是否要按“n+1”計算?
答:經濟補償根據你表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由單位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你所說的“n+1”中的“n”就是按工作年限計算的補償金。“1”應該指的是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應付給職工的代通金。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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