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2016-06-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某公司主要從事塑膠模具的加工、制造,自2014年8月23日起招聘黃某、覃某、殷某到廠從事塑膠工模工作,但某公司并未與黃某、覃某、殷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2月初,某公司與黃某、覃某、殷某解除勞動關系,后黃某、覃某、殷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無需向黃某、覃某、殷某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二倍工資差額。
【裁判評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某、覃某、殷某自2014年8月23日起到某公司工作,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某公司是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自用工之日起雙方即建立了勞動關系,應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確認某公司黃某、覃某、殷某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產生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出現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無論用人單位是主觀故意還是工作過失,這種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利后果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受。因此,提醒用人單位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免因違法行為遭受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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