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2017年將公布
2017年起,拖欠工資導致群體性事件、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將對社會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要求對8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必須公布,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這8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是:
——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導致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嚴重后果的;
——非法使用或介紹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或死亡等嚴重后果的;
——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或導致勞動者死亡的;
——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造成嚴重身心損害等后果的;
——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并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因拖欠勞動報酬以外其他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30人以上集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突發事件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社部門依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限,負責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省級人社部門對本省(區、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作出具體規定。這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關于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限劃分的原則一致。為加強社會公布工作的層級監督,辦法規定了上級行政部門對地方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地方已公布的,上級可再次公布。
《辦法》明確公布的具體內容,包括違法行為市場主體全稱、登記注冊號碼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違法事實、處理情況等。
關于公布頻次,《辦法》規定,省級人社部門每半年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市級人社部門每季度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對《辦法》的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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