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016-05-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媒體從市人社局獲悉,在現有工傷康復政策的基礎上,我市將不斷完善政策,加強和引導工傷康復工作,全面實現“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一體化。
我市將進一步明確工傷康復期間按停工留薪期享受待遇,康復期間單位不得與康復期間的工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配合工傷人員進行康復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康復期間的康復費用、伙食費每年適時調整,維護工傷康復人員的權益,保障工傷人員康復期間的待遇。
同時,我市將加大職業康復力度,幫助經過職業康復有就業愿望的工傷康復人員重返工作崗位,開展探索“對于安置經過職業培訓的工傷康復人員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優惠”,促進經過職業康復工傷人員的就業。
今后,我市還將引導各級各類醫療康復、社區康復機構和家庭康復來實現社會康復。鼓勵市級工傷康復服務機構建立工傷康復協作網,深入社區、家庭進行康復技術指導和培訓;利用各級勞動保障、衛生、司法、民政、殘聯等站所平臺,為轄區內工傷康復人員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娛樂、社區就業、法律咨詢等服務,幫助工傷康復人員創造回歸家庭和回歸社會的信心理念。
目前,我市已聯合工傷康復服務機構對原廬山太乙村工傷康復中心進行改擴建,充分利用廬山富含氧離子的天然優勢定期組織肺功能損害、燒傷的工傷對象康復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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