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代班算曠工嗎?
2016-04-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盧某是本市一名普通務工人員,他平時的工作就是在生產車間進行生產。由于其工作并沒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而且每天的工作量也并不大,因此盧某到勞務市場雇傭了一名農民工,對其進行了培訓,并由這名農民工每日完成自己的工作。盧某則在工廠附近開了一家小餐廳。
不過紙包不住火,幾個月之后,工廠的領導了解到這一情況,與盧某取得了聯系,要求其回到工廠上班。由于當時盧某的餐廳投資已經完成,如果他回工廠,這筆投資就會有去無回。因此,盧某拒絕回到工廠。半個月之后,工廠通知盧某,由于其私自曠工,工廠決定對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盧某對此卻并不服氣。他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損害工廠的利益,自己所負責的工作也一直按時按量完成,工廠沒有權單方面和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因此發生了爭執。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因此,勞動者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要件,就成了是否會被解除勞動關系的重點。在此案例當中,盧某在沒有與單位說明的情況下,私自雇傭他人來完成自己的工作,目的是自己去從事其他行業。雖然他所雇傭的人按時按量完成了他的工作,但是這并不代表盧某就可以不來上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管理是一個重要的部分。因此,盧某雖然沒給企業造成損害,但是并不影響其曠工行為的成立。因此,企業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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