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搬遷,我能拒簽買斷工齡協議嗎?
2015-12-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提問:我是廣西人,幾年前來到北京打工,目前在一家服飾公司工作已有4年多,單位跟我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近日公司張貼通知,說明年春節后單位將整體搬遷到河北,30歲以下的職工必須一起過去,不但包吃包住還每月多給300元補貼。而30歲以上的職工,則按買斷工齡處理。
我了解了一下買斷工齡協議,其內容是在公司工作5年以內的,單位一次性支付8000元補貼,然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我每月工資平均4000多元,朋友幫我算了一下,說我買斷工齡的補償太少,不合適,所以我就不想簽這個協議。我向公司領導說了自己的想法,但他們說單位搬遷是政策需要,我必須在買斷工齡協議上簽字。請問:我有權不簽嗎?或者我不想去河北,有什么補償政策和措施嗎?
回答:您好,您供職的單位在政策性搬遷情況下,當用人單位與您協商時,您可以選擇繼續到河北工作,也可以選擇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您選擇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又協商不成,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時,用人單位應根據該法第 46條向您支付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或額外支付您一個月工資,并且按工作年限計算您的補償金后,可以與您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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