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合同期未滿遣散職工 有啥賠償
山東網友咨詢:我們以前和單位簽約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時間,就要我們離開,請問應該給我們什么樣的補償。合同期到了我們離開會得到什么補償。
律師解答:按現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處理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2002]44號)文件規定,2002年1月26日前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勞動者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算至2002年1月26日,最多不超過12個月。2002年1月26日后用人單位新招用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于您咨詢問題解除合同的相關情況不清楚,無法判斷,具體情況建議您咨詢當地人社部門或撥打12333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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