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范圍
2011-06-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工傷”是職業傷害的簡稱,主要指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須與從事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而職業病必須與從事工作或職業的環境、接觸有害有毒物質的標量和時間有關。
從各國情況看工傷保險的范圍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擴大。在工傷補償計劃發展初期,計劃范圍只包括企業意外事故,以后發展到包括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
1953年我國公布的《勞動者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工作范圍:
(1)由于執行日常工作及執行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2)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指定在而從事與企業有利的工作;(3)由于從事發明和技術改造工作。在貫徹實施中,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曾作過一些解釋,把職工參加有組織的社會政治活動、支農勞動、民兵訓練、搶險救災、與壞人壞事作斗爭以及乘單位班車上下班而發生的傷亡事故等,也按工傷處理。
1996年我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及補償標準作了重新規定。相對于50年的工傷保險政策而言是一次較大范圍的調整,其中,工傷認定范圍有所擴大,工傷待遇有了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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