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能夠替代工傷保險嗎
2016-03-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年來,許多企業特別是一些新開辦的企業對工傷保險了解不夠, 錯誤地認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是一樣的,有一種就行了,于是參加了意外傷害險后就不再參加工傷保險。這樣做可以嗎?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它以贏利為目的,由商業保險公司管理。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強制性, 目的在于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但我國的法律、法規也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在國家的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但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果企業只加入了意外傷害險,就要自行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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