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動爭議案件難調解
我們從上海市靜安區法院了解到,隨著上海市“洋打工”隊伍的不斷擴充,去年一年該院受理的涉外勞動爭議案件,已經超過了2008年及2009年兩年的總和,占同期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1.53%.據靜安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姚崢介紹,由于這些外國勞動者通常具有高學歷或擁有一技之長,工作崗位一般薪水較高,一旦形成訴訟糾紛,大多涉及金額較大——有的甚至超過百萬,這給涉外勞動爭議糾紛的審理帶來了很多難點。

案例
英國人米歇爾是一家商務咨詢公司的培訓經理,2008年3月公司為米歇爾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每月除了勞動合同上約定的36000元工資外,還另有3500元補貼,根據以往的工資單記錄,米歇兒的月固定收入近400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法定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去年年初,米歇兒與公司對簿公堂,在談到經濟補償金問題時,米歇兒與公司發生了很大的分歧。公司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可以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米歇兒則認為自己一個月的工資就已經近40000元了,補償金只給這么點似乎不太合理,由于巨大的認知差異,調解完全無法發揮作用。
現象
筆者發現,很多經常審理涉外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官表示,此類案件很難進行調解,最終多以判決結案,其原因是由于企業愿意支付的薪酬與外籍員工要求的距離太大。
之所以會形成如此之大的心理價位反差,還要從現有新法的規定說起。在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個標準看似合理,但在許多外籍員工眼里,遭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索要經濟補償時,該標準成了阻礙他們成功維權的最大“絆腳石”。以2009年度為例,上海的月平均工資為3565.75元,三倍的補償金額為10697.25元,也就是說,企業完全可以按照這個標準來支付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而且不違法,這與那些外籍員工動輒數萬,甚至十幾萬、幾十萬的月薪比起來顯得實在微不足道,這就直接導致了爭議難以調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有許多案件已有判決結果,但外籍員工仍有可能因為不滿判決而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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