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情況有哪些
2013-11-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情況有哪些呢?包括三種情況,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情況】
第一,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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