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糾紛訴訟中員工怎么舉證呢
核心內容:辭退糾紛訴訟中員工如何舉證呢?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整理舉證責任的三個方面,希望對您有幫助。
【舉證責任一:平均工資以及工作年限】
盡到以上兩個舉證責任的前提后,單位如果無法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將會被裁決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員工舉證來證明補償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補償的基數(也就是平均工資)。
司法實踐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證據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單。補償的基數一般有工資條、工資折子、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案例:某公司銷售經理王某,入職后沒有與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在職期間公司亦是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其入職五個月后,公司尋找借口辭退了王某,王某不服,申訴到了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結果,仲裁中公司否認王某系公司員工,王先生手中又缺乏相應的證據,遂敗訴。
【舉證責任二:被辭退的事實】
在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要想打贏辭退案件,還必須要證明單位確實辭退過員工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只有證明了這兩個事實,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才會發生倒置,即由單位來說明辭退的理由,并予以舉證證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會發生單位敗訴的后果。
可以證明辭退事實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
1、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是最好的證據,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2、錄音證據,萬般無奈時,作為員工,別忘了采取這種方式搜集證據。
3、工作交接單;
特別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夠體現是被單位辭退了的信息。
【舉證責任三:存在勞動關系】
很多員工甚至部分律師皆認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在于公司,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固然,我國法律出于實際情況,以及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實規定了一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但是這種倒置并不是說所有的舉證責任全在于企業,員工只要申訴即可。在此種辭退案件中,作為員工,每一個舉證責任就是需要證明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王先生就是因沒手中既沒有證據證明曾經存在過勞動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單位辭退過,所以才遭到敗訴的后果。
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有:1、勞動合同;2、工資條、工資單、工資發放存折;3、社會保險憑證;4、胸卡、門禁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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