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17萬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1-11-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10年3月,甲起訴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爭議案至法院,本律師代理某公司參與訴訟。
甲稱其于2004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某公司下屬機構工作,期間工資、養老保險、補助等福利待遇一直未發放,現向某公司主張工資、交通補助、住房補貼、獎金、午餐補助、過節補助、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71140元。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甲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甲主張各項費用是否有相關依據。庭審中甲舉證了十一份證據材料以證實其主張。
本律師從證據的形式、內容、取得方式等各個方面對上述十一證據進行質證與辯論,并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律師認為上述證據或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證據的形式,或內容無法證實甲主張,或證據取得的方式有重大瑕疵,故均無法證明甲與貴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對勞動合同內容有何種約定;甲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工資等費用的依據;甲在勞動爭議發生后未及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未向其他部門進行權利救濟,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公司主張權利,不存在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
上述答辯意見審判庭全部予以采納,法院依法駁回甲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甲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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