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及處理途徑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1、 受案范圍:(1993年8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1)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處理途徑:
依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企業可通過下列途徑請求解決:
(1) 協商解決——企業和職工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實,明辨是非,依據法律并充分
考慮對方利益的情況下,通過談判、磋商,在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形式。
(2)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促使企業和職工互諒互讓,從而解
決糾紛的活動。
(3) 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并經仲裁庭合議裁決的活動。勞動爭議必經程序或稱勞動爭議前置程序
(4) 訴訟——人民法院依據勞動法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目前是一裁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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