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競業禁止協議的競業限制范圍
2016-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競業限制范圍,就是指勞動者所承擔的義務范圍,即勞動者不得經營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雖然現代企業經營發展已經進人全球化時代,但是行業的競爭還是存在地域限制的,競業禁止不應當限制和禁止合法、正當的競爭。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中規定,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法定競業禁止的業務是勞動者不得自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也不得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同理,作為約定競業禁止,其限制范圍也不能任意地擴大,一般應限制在該用人單位業務影響的區域或行業,且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否則,必將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我國《勞動合同法》亦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這一規定必將有利于正確規范企業的競業禁止行為,防止其濫用競業禁止權利去侵害和限制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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