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要注意什么法律問題
2016-06-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如果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為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那么,如果不懂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要注意什么法律問題呢?下面為您介紹。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注意四點
1、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應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的人員到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根據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性,若要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的條款對勞動者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對于經濟補償的具體金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對普通員工隨意約定競業限制義務。
4、法律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的上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應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
競業限制,作為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有效手段,曾廣泛應用于英美法系國家。由于我國法律法規中引進這一概念較晚,且規定比較籠統,對如何正確運用這一辦法保守商業秘密,很多企業并不熟悉。也有的企業在運用這一條款時因沒有遵循公平原則而引起協議無效。小編提醒用人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須依法而行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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