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女職工勞動合同問題
2011-10-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某女職工C某 1998年2月與中外合資的酒店簽定為期兩年勞動合同。1999年10月發現懷孕,4個月后,酒店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C某終止勞動合同。C某不服,一是認為自己是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二是,如果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收入會給家庭生活帶領困難。因此,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述。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勞辦計字[1990]21號文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第四條“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至哺乳期滿”。此案例雖然酒店與C某簽定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懷孕、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合同期應該延長至哺乳期滿。結論:(1)酒店撤銷與C某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2)雙方履行勞動合同至C某哺乳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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