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休假、補貼等哪些福利單位必須給?
在日常工作中,對于勞動者而言,至關重要的除工資外莫過于福利,因為其涉及到員工自身利益。但是有的時候并非是所有勞動者都知道哪些福利是單位必須要給的。那么對于薪資、休假、補貼等哪些福利是單位必須給的?請看下文:
一、收入篇
1、單位必須發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加班費單位必須發
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息休假損失的補償,屬于法定工資報酬的一種,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因此,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年終獎不一定有
年終獎的發放,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4、職工事假期間單位可不發工資
職工請事假期間并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原則上無需向職工支付事假期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于職工請事假期間工資的計發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據制度的具體規定進行處理。
二、休假篇
1、職工請病假,單位必須批準
公司對于員工請病假只有形式上的審核權,患病員工提供醫院出具的生病證明,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單位不能不批準。
2、職工帶薪年休假時間需與單位協商
帶薪年休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不過帶薪年休假并非想休就能休,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或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也就是說,請帶薪年休假,需提前和用人單位說明,合理安排好工作后,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3、職工請婚假單位要批,時間上最好協商
婚假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手續的員工請婚假,單位原則上應當予以批準,也可以結合工作進度與職工協商具體的休假日期。
4、職工請事假,單位可以不批準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須離開工作崗位可請事假,但批準權在用人單位。
5、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當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明確職工請事假的流程及批準權限,既要依據規章制度進行審批,還要綜合考慮職工的實際情況。
三、補貼篇
1、高溫補貼必須發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組成部分,因此需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2、生育津貼必須發
生育津貼簡單說就是生育保險基金給女職工發放的生育期間的工資,即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是女職工應享受的法定權利。不能將權利變更為企業獎勵!
綜上,對于這些薪資、福利、補貼,作為勞動者必須知道哪些是單位必須給的,以防自身權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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