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討要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咨詢:我在一家單位工作4年了,每月收入約8千元,原本干得好好的,最近卻遭遇莫名解雇。我向有關部門投訴,他們要我提供被解雇的證明,而單位又死活不肯提供。我問單位到底違反了哪一條規定?他們一會說我泄露商業秘密,一會又說我上班干私活。現在我也不準備再做下去了,打算向單位討要一筆賠償金走人。請問我該如何討要?希望你做些專業指導。
律師回復:
你是否有侵犯單位利益或其他的違紀行為我不展開,這些都是需要對簿公堂才能斷明的,這里還是談談你該如何維權。你想討要賠償金的前提,是單位的解雇行為確實構成違法;而單位的解雇行為是否違法,確實不是職工一方可以認定的。現在你該如何操作呢?
第一,取得解雇憑證,鎖定證據。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對單位的解除是否合法定個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 14號)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一旦開庭,審理部門會要求單位舉證其解除合同的理由與依據。單位不提供不舉證,勢必對其不利。
第三,按最終審理結果來討要賠償。如果最終裁審意見下來,單位的解除確屬不當,構成違法,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所以你若不想繼續干下去,你可以在訴訟請求中寫明這一賠償要求。
根據計算口徑,你可以討要約6萬多元的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一篇:單位未繳社保員工提出辭職有補償嗎
下一篇: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最多能領幾個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