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問幫你搞懂上海的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什么是經濟補償金?一般什么情況下會有呢?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又包含哪些,不包含哪些呢?小編整理了一下,發現學問真不少,快來看看吧↓↓↓
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所對勞動者所承擔的法定義務。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但對具體哪些項目屬于“月工資”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有關經濟補償金基數的6大問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否包含個人社保、個稅及個人公積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所確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即“月工資”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應算入的情況: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用人單位所負責的代扣代繳款項,包括社保個人部分、個人所得稅及公積金個人部分等。
但實質上,這些款項是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不過是負責代繳義務而已,這些款項也是勞動者的工資性收入,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的組成部分。
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時應將個人社保、個稅及個人公積金部分一并算入。
■不應算入的情況:
但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較好,對于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社保、所得稅及公積金部分,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并在工資單對這部分款項予以明確,屬于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這部分款項,而無需從勞動者的工資性收入中予以扣除。
那么,在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是否應當將這部分款項計算在內呢?在司法實踐操作中,一般認定這部分款項系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并非因勞動者的勞動而產生,屬非勞動者的工資性收入。
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不應將作為福利待遇的個人社保、個稅及個人公積金計算在內。
二、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否包括加班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規定》第6條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獎金
津貼
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即工資總額應包含加班工資。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從該條可以看出加班工資不應納入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內。
從上海地區的審判實踐而言,在2013年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題》中予以明確,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其實行的是過勞多得,其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含在內。
除非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的“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三、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否包括十三薪及年終獎?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規定》第6條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從性質而言,十三薪及年終獎,均屬于獎金的范疇。因而,在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應將十三薪及年終獎計算在內。
在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中,裁審部門一般會將已經發放的十三薪及年終獎分攤計入月工資收入中,進而再確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月應發工資。
四、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否包括提成?
就提成的性質而言,其屬于獎金范疇。因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因此,在計算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應將提成計算在內。
五、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否包括報銷款?
報銷款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已付的款項轉嫁給自己的一種方式,其并不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的勞動報酬。
因而,在計算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不應將報銷款計算在內。
六、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否包括飯貼、車貼?
從飯貼、車貼的性質來講,其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待遇,屬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部分的規定》中規定的津貼和補貼。
因而,在計算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應將飯貼、車貼計算在內。
但從上海地區的司法審判實踐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支付飯貼、車貼的方式為實報實銷的話,一般就不應將其計算在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內。
上一篇:經濟補償金應怎樣計算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