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最多12個月?你又搞錯了!
時至今日,仍有很多HR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只能拿12個月,這不是智商問題,而是腦殼還沒開竅的問題,看完這篇文章,就七竅全開了(不是流血)。
無論是員工,還是單位人資,很大部分人都認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多至補償12個月。產生這個誤區(qū)的根源有二:一是錯誤理解勞動法及配套規(guī)定的意思,認為原來勞動法環(huán)境下經濟補償就有12個月限制;二是錯誤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guī)定,認為第47條規(guī)定了經濟補償最多就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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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HR們會有這個誤區(qū)?
我來談談這個誤區(qū)的根源。
想當年(1994年),勞動法頒布后,在第28條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為了讓大家知道怎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原勞動部在1994年12月3日頒布了一份文件,叫《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該辦法中規(guī)定了5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特別規(guī)定了其中2種解除情形下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即: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它3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并未規(guī)定不超過12個月,即醫(yī)療期滿后的解除、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解除、裁員的解除經濟補償都沒有12個月限制。
大家只記得對這個補償辦法不停的點贊,但是點贊之后就變得稀里糊涂了,很多人只記住了經濟補償金不超過12個月這個特別規(guī)定,并沒有留意不超過12個月的情形只有2種,加上之前一些不專業(yè)的文章的誤導,便形成了所有解除行為導致的經濟補償金都不超過12個月這個根深蒂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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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計算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改變了一直以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則,在第47條中規(guī)定了經濟補償金分兩種計算方法:
1)普通算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沒有限定12個月,也即無上限。
2)特別算法: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從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律已不再限定只有特定的2種解除情形經濟補償金有12個月限制,而是統(tǒng)一以勞動者的月工資額作為是否受12個月限制的標準,只有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shù)厣夏甓壬缙焦べY3倍的,經濟補償才最多算12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shù)厣夏甓壬缙焦べY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處理,不受 12個月限制。
但是,大家在瘋狂點贊后,又稀里糊涂了,又只記住了不超過12年這幾個字,根本沒有注意它的適用前提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于是便認為,法律對經濟補償金一直都規(guī)定了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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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2個月?
如果你還半信半疑,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可能超過12個月,那么給你看個最高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例,最高法院在《艾某與北京齒輪總廠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這樣認為:關于因北京齒輪總廠應給予艾某經濟補償的標準問題。2011年10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1)二中民破字第19863-2號民事裁定,宣告北京齒輪總廠破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艾國棟在一、二審中陳述其于1976年6月參加工作,至北京齒輪總廠破產之日共計36年零 4個月,依照前述法律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該經濟補償應支付36.5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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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補充說明
實際上,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guī)定,也只有兩種情況有12個月經濟補償限制,即:
1)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可以超過12個月的,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
2007年,本人代理一勞動爭議案件,提出補償17年的訴求,主審法官居然當庭說,“我當了十多年的法官,從未聽說過補償超過12個月的,你作為律師不能一概聽員工無理要求”,雖然我拿出依據(jù),做了自己的解讀,奈何法官憑經驗判案,想想都可笑。
2008 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改變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個月限制,而是統(tǒng)一以勞動者的月工資額作為是否受12個月限制的標準,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shù)厣夏甓壬缙焦べY3倍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于當?shù)厣夏甓壬缙焦べY3倍的,則不受12個月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對于高工資的補償,不但限制了補償年限,還限制了補償標準,即不得超過當?shù)厣夏甓壬缙焦べY3倍的。這實際上會造成部分年限較長的員工,因為工資過高,獲得補償反而較少。以深圳為例,2011年平均工資4205元,比如一員工工資12000元,未超過3倍,工作15年,可以獲得 12000*15=180000元,而另一員工工資13000元,超過3倍,同樣工作15年,則只能獲得:4205*3*12個月=15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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