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應及時主張超過一年時效不能支持
劉女士稱其2013年4月1日入職某文化公司,在職期間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及個稅;第一個月試用期,月工資標準3500元,次月起月工資標準4500元,現金形式支付。后劉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工資4500元、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9500元,某文化公司以劉女士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助理,雙方間無勞動關系,且劉女士關于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抗辯。區仲裁委以劉女士的訴訟請求超過仲裁時效駁回其訴求。最終,此案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劉女士部分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得到支持。
法官點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后,應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有的勞動者怠于行使權利,導致最終無法取得應得的工資、加班工資等。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也受到一年時效的限制。勞動者入職后,若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能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時間段為其入職后的第二個月開始到勞動合同實際簽訂之日或到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最長不會超過十一個月。勞動者若發現單位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及時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若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則勞動者該項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本案中,劉女士于2013年4月1日入職某文化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劉女士能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時間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若劉女士想保證其上述期間內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得到全部支持,則最晚要于2014年4月30日向勞動仲裁提起訴求,之后每晚一個月提出,就會有一個月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不能得到支持。至2015年3月31日劉女士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請求已經完全超過仲裁時效,將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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