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還惡意欠薪
辛辛苦苦打了近一年的工,工資卻被老板拖欠了半年,多次討要無果,王某便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2016年3月12日,王某的“東家”許昌某公司不僅被魏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資,還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需支付王某10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許昌市民王某于2014年7月20日到許昌某公司工作,月工資3000元。雖然參加工作后王某按時考勤,遵守工作紀律,但從2014年12月起,公司便一直拖欠自己的工資,王某多次催要,負責人都說再等等就發放。繼續工作近半年后,王某忍無可忍,提出離職,并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支付拖欠自己的5個月工資共計15000元。由于對方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王某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除應支付每月的雙倍工資外,還應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工作期間,公司未為自己交納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失業保險金,王某一并訴求公司補交。
庭審中,該公司辯稱王某的行為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雙倍工資。公司未為王某交納社會保險,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自2014年7月起在該公司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15年6月,王某因公司拖欠工資離職,雙方符合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法院對王某要求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請求予以支持。用人單位為王某提供勞動后仍拖欠5個月工資,故王某要求支付相應工資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此,公司應支付王某的經濟補償金為3000元。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公司應支付王某的雙倍工資為:10個月工資每月為3000元,共計30000元。此外,公司應為王某補交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失業保險金。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在勞動關系中,一些公司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殊不知這一看似圖省事兒的行為卻是為自己挖坑“埋禍根”。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對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更為嚴格,用人單位如果未注意遵守將十分被動,且需付出較大代價。所以,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在超過一個月用工時,即使是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有風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王某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權益的行為也值得勞動者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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