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核心內容:勞動者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要繳納多少呢?下面,勞動法網結合案例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案請介紹】
王某在上海某貿易公司工作20年,2012年4月5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獲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22萬元,王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律師說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王某需繳納的各人所得稅為:
1、確定需繳稅部分:220000-(4331*12*3)=14084元
2、對需交納部分進行平均:14084/12=5340元
3、每月應交納個稅:(5340-3500)*10%-105=79元
4、將每月應交納的稅款進行總和12*79=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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