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標準
2013-08-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經濟補償的標準有哪些呢?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
第一、十二個月封頂標準,適用這個標準的時候,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即使工作年限超過12年,也只能得到12個月工資的補償。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不封頂標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做最高限額的規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個月工資的補償。主要也適用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第三、雙標準,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支付醫療補償金。主要適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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