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安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02年11月11日,被告菜市場與被告保安公司簽訂保安合同,菜市場向保安公司聘用保安人員2名,維護市場秩序,遂保安公司委派李某等二人到被告菜市場工作。2003年5月20日上午8時許,李某在巡查管理時,與個體菜販嚴某發生爭執,將嚴某打傷,共花去醫療費870元,嚴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菜市場和保安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對于本案處理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保安人員李某在巡查市場時將嚴某打傷,系履行菜市場的職務行為,其行為造成的后果,應該由菜市場來承擔。
第二種觀點,保安人員李某是受保安公司的委派履行職務,李某與菜市場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其行為后果應該由保安公司來承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雇傭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三者很容易混淆。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實際上,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關系中,勞動方承擔從事工作的義務,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居于從屬關系,即勞動者的工作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傭合同是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勞務合同是以給付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包括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等類型。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通過以上三個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
二、本案中保安公司、菜市場及保安人員李某三者關系
保安公司與菜市場之間的關系。保安公司與菜市場簽訂保安合同,約定菜市場向保安公司聘用兩名保安,負責維持菜市場秩序,雙方簽訂的保安合同屬于委托類型的勞務合同。菜市場為勞務接受人,保安公司為勞務提供人,雙方約定由受雇人(保安人員李某等)直接向菜市場提供勞務服務,維持市場秩序,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保安公司和菜市場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之間勞務合同以保安人員的勞務為標的,而保安人員并非勞務合同的當事人。
保安公司與保安人員李某之間的關系。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員李某到菜市場工作,雙方存在著雇傭關系。保安人員李某是經保安公司招聘,再由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員李某維持菜市場秩序,是基于雇主保安公司的安排,履行保安公司與菜市場之間的勞務合同義務。因此,保安人員李某是經保安公司雇傭,與保安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系。
保安人員李某與菜市場之間的關系。雖然保安人員李某為菜市場提供勞務,但是雙方并不存在直接的勞務關系。保安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雙方約定由受雇人向第三人菜市場提供勞務服務,但是菜市場只須向保安公司支付報酬,保安人員李某只能向保安公司請求給付報酬,而不能直接向菜市場主張。因此,保安人員與菜市場之間并不直接存在勞動關系。
由此可知,保安公司、菜市場、李某三者之間屬于勞務關系。保安公司與菜市場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由保安公司向菜市場提供勞務。保安公司雇傭李某,雙方形成雇傭關系。李某根據雇主保安公司的安排從事工作,向第三方菜市場提供勞務。
三、李某在履行職務時致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本案中,李某、保安公司、菜市場之間關系,已如上述。李某受雇于保安公司,按照保安公司的指派,為菜市場維持秩序而致他人損害,應該由其雇主保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李某是在履行菜市場的職務,但是其提供勞務是因為履行保安公司與菜市場之間的勞務合同義務。因此,如果由菜市場承擔責任與合同的相對性相違背,有失偏頗。
因此,本案中李某在維持市場秩序時致他人損害的,應該由保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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