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工傷人員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案例:張先生在眉山某建筑公司工作。2009年12月他在上班時,手臂不慎被掉落的工具砸傷,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九級傷殘。醫療期滿后,公司以其手臂受傷,不能勝任原工作為由,安排他做門衛工作,他不同意這份工作,于是公司決定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給付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就讓他走人,而未向其出具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書。2011年2月,張先生聽朋友說,像他這樣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有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于是他到公司要求給予他的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卻說其是工傷,只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有,現在也超過了仲裁時效,不予給付。那么張先生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一爭議的仲裁時效是否已過?
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法律的這一規定,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同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不矛盾,也就是說,你完全可以向公司主張公司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至于仲裁時效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單位在2009年12月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時未向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現在也無法證明你收到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所以你的仲裁時效應從你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2011年2月開始起算,因此,你主張公司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時效沒有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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