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到期合同我能否得到經濟補償
問題:我是河北省石家莊一省直企業的國企職工。1995年5月與單位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今年6月30日終止。由于企業經濟效益不好,1998年單位出臺的職工分流制度中規定了“職工可以自愿申請在企業內部待崗,待崗期間職工可以自謀生路,單位每月發給基本生活費,負責上‘三金’(包括職工個人應繳部分)。期限為一年,一年后勞動合同自然解除!蔽沂侨ツ4月自愿申請經單位領導批準辦理“內部待崗”的,并與單位簽訂了“職工內部待崗協議書”,今年五月到期。
到期后企業能否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解除,我能否得到經濟補償?企業應按什么標準給我經濟補償金?
答:《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睆哪膩硇趴,您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到今年6月30日到期,但是根據雙方達成的內部待崗協議,待崗期到今年5月份已經屆滿,因此,您的情況屬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部發(19994)481號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如果您在該企業工作超過了12年,經濟補償金就是12個月工資,如果不到12年,就按實際年限支付實際月工資。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481號文明確規定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由于您在1999年4月已經內部待崗,超出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范圍,因此,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是1999年4月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或者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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