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制宜”落實工資協商制度
中華全國總工會6月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緊急通知》。通知強調,要突出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促進企業建立健全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共決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科學合理地確定工資標準,提高職工特別是生產一線職工的勞動報酬。
正是有了工會組織,職工維權才會有主動的力量,有依法的理性,有科學的理念。“協商使職工的工資分配方式更加透明、公正,第一次讓我們有了主人翁的感覺。”在首批試點單位之一的長沙鼓風機廠,當年由職工投票推選的協商代表柳明進說,坐在“談判桌”的一邊,這樣一種姿態,本身就意味著平等、體面。
“我的工資我來談。”工資到底拿多少不再由“單位說了算”、“老板說了算”,這意味著工會組織的社會影響力一天比一天大了起來。
長沙“栗山經驗”和宜興“因企制宜”
湖南長沙推行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始于2003年,依照國家相關部門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全市當年確定了30家企業為首批試點單位。
2007年8月,長沙市總工會把目光投向了寧鄉縣栗山村,選擇在這里進行區域(行業)性職代會和區域(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試點。當時,栗山村的38家村辦企業均為小型民營企業,當年9月20日栗山村成立區域(行業)性職代會,這個被稱為“栗山經驗”的做法隨后在全市、全省“遍地開花”。
“在目前的新形勢下,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尤為重要。”長沙市天心區總工會主席肖時昴建議,依據工會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人大應通過調研,盡快配套出臺《勞動工資集體協商監督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或條例,從源頭上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
自2005年以來,每年召開一次工資集體協商推進會,下達一份目標責任書,實施一次專項檢查考核,已成為江蘇宜興市政府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全國總工會提出“依法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工作要求后,新任宜興市總工會主席蘇錫林的工作勁頭更足了。宜興的做法是“因企制宜”,破解小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難的問題。
宜興市總工會副主席王繼青具體介紹說,各鎮園、街道圍繞普遍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一般采用先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在此基礎上,再由企業工會向企業行政發出協商要約,依據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簽訂本企業的執行協議。通過行業和企業“1+1”的協商方式,促進了工資集體協商在中小企業的擴大建制。
該市官林鎮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獨特的電線電纜產業集群。通過開展電線電纜行業工資協商,將部分線纜企業農民工每天9小時勞動定額統一調整為每天8小時,超過工時部分計算加班工資。行業協會和行業工會所屬120家企業都簽訂了執行協議。履行落實的結果是,該行業的全鎮一線員工,特別是農民工群體的工資月收入可以凈增18%以上。
如今,宜興市已在陶瓷、茶葉加工等33個行業層面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覆蓋了全市非公中小企業2637家,涉及16萬從業人員。有關人士認為,在一個縣級市,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建制數量如此之多、涉及范圍如此之廣,宜興現象堪稱奇跡。
目前,宜興市有30.32萬名職工受惠于工資集體協商,其中涉及七成農民工。今年,經協商,生產一線職工月工資比去年同期增長145元,增幅近10%。5年來,全市一線職工月平均工資翻了一番。
加快立法完善集體合同和工資協商
毫無疑問的是,工資集體協商是幫助提高全體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工資集體協商的推廣在維護勞動者勞動經濟權益上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在部分地區部分企業中,依然存在著企業負責人不愿意協商工資、不敢與職工協商工資、少數企業集體合同流于形式,以及工資集體協商法律責任還不明確等問題。
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劉業林認為,工資集體協商雖然一直被稱為“制度”,但卻缺乏制度應有的剛性約束力和強制力。《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規定,對拒不協商的企業,將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此法條的威懾下,一些企業在接到整改通知書后主動提出要約,足以見證法律的力量。如果即將出臺的工資條例能把集體協商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程序設計,那必將為工資集體協商起到強大的“保駕護航”作用。
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言人,工會主席作為工資集體協商的首席代表,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實際協商中,工會有沒有最廣泛地聽取和集聚職工的意見,會不會最真實最完整地表達職工的訴求,能不能得到職工最充分的信賴和認可,這方面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工會學系主任楊冬梅教授認為,盡管勞動法及有關規章已對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作出了很多規定,但仍不適應實踐發展的要求。所以,國家有關集體合同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專門立法勢在必行。應加快完善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立法,提高立法層次,加強法律效力,對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應包括的具體內容、訂立程序、法律效力、監督檢查、爭議的處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隨著集體合同制度從企業層面向行業性、區域性的發展,相關立法也有待深化。
背景資料
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或者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今年6月初,全總集體合同部張建國部長就《關于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指出,彩虹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是,從2010年到2012年,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60%以上;2011年集體合同制度覆蓋率達到80%以上。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盡管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然而時至今日,我國仍然沒有關于集體合同的專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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