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奉命搬遷 被辭員工追討49萬離廠費
2011-07-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鄭先生原是北京無線電元件廠的職工。后因企業(yè)污染擾民,工廠自朝陽區(qū)搬至順義區(qū),但鄭先生認為工廠并未按照職工安置分流方案向自己支付離廠費及轉移檔案,遂將工廠訴至順義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上述義務。
原告鄭先生訴稱,2001年12月底,其到北京市無線電元件廠從事警衛(wèi)工作,月工資收入1400元。2001年12月至2006年8月15日期間,該廠一直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后因企業(yè)屬于污染擾民企業(yè),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yè)搬至順義區(qū),搬遷后,被告未落實北京市無線電元件十廠污染擾民搬遷職工安置分流方案,與原告解除了勞動關系。但未給付離廠費共計491000元,也未協(xié)助原告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故起訴要求被告為原告補繳社會保險;給付離廠等各項費用491000元,并要求被告向相關部門移交原告檔案材料。
被告北京市無線電元件十廠辯稱,此糾紛已經通過朝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給付了原告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并已經執(zhí)行完畢,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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