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業績,企業也應支付最低工資
2011-05-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為增進對大學畢業生水平、能力等方面的了解,許多用人單位往往會推出試用期。這一做法本屬正常且為法律所允許,但卻也有一些用人單位故意拿試用期說事,故意損害大學畢業生們的合法利益。
試用不等于白用
案例: 2010年5月23日,大學畢業的楊虹應聘到一家公司。雙方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內月基本工資為400元;如推銷出價值1000元產品,提取30元,以此類推。如未完成每月至少10000元的銷售額,公司有權拒發試用期內的所有工資。轉眼兩個月過去,楊虹雖全勤上班且盡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可銷售量仍是微乎其微。公司遂不僅要其走人,還真的以未完成任務且有約在先為由,拒絕付給楊虹工資。
解析: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必須向楊虹支付勞動報酬,數額不得少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本案中,未完成任務則不發工資的約定明顯與之相違,當屬無效。楊虹既已全勤上班且盡了自己的努力,表明已提供正常勞動,雖未完成銷售額,公司也應當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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