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又欠錢
趙先生應聘到一家科技公司當管理人員,可是慢慢發(fā)現(xiàn)公司其實名存實亡,老板不但不給自己發(fā)工資,還跟自己借錢用于公司的經(jīng)營開支。趙先生該怎么辦呢?

2007年3月,吳先生開辦了某科技公司,聘請趙先生管理公司。2007年4月1日,趙先生到公司工作后發(fā)現(xiàn),公司只是一個空殼。吳先生不但沒給趙先生發(fā)工資,還向趙先生借錢用于公司經(jīng)營。
為防意外,趙先生于2007年6月15日要求吳先生為其打了借條,說明吳先生欠其款項3萬元并支付利息,另欠趙先生4月份工資2萬元。之后,趙先生多次向吳先生索要無果,不得不離開公司,并于2007年12月以欠款為由將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償還上述借款、利息及拖欠的工資。
庭審中,吳先生同意償還3萬元欠款,但對于拖欠的工資,他認為應屬于勞動爭議,在本次民事訴訟中不應受理。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兩次欠款均屬于民間借貸關系,吳先生應當歸還趙先生欠款3萬元及其產(chǎn)生的利息,并歸還拖欠的工資2萬元。
律師說法
馬穎秋律師評析: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成立借款合同……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本案中,趙先生借錢給吳先生,吳先生給趙先生打下了借條,雙方之間成立借款關系。吳先生不償還欠款,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約定,所以,法院判決吳先生應該把欠款及利息返還給趙先生。同時,吳先生拖欠的趙先生的工資,因其給趙先生打下了借條,因此雙方之間的欠款也屬于按民事訴訟處理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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