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工傷事故賠償標準(案例)
陜西六級工傷事故賠償標準(案例分析)
【案例來源:陜西人身損害賠償網案例選】
【當事人(均為化名)】申訴人:烏軍,男,漢族,195/年/月/日生,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路/號。
委托代理人:余偉安,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訴人:陜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力,公司法律顧問。
【案情介紹】
申訴人于2008年4月12日開始到被訴人單位公司上班,并在被訴人下屬的//園項目部工作,任安全員一職,一直工作至2008年8月/日發生工傷事故當日。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沒有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沒有交納任何社會保險,申訴人月工資2100元。
2008年/月/日申訴人因工作原因在工地受傷,后被現場工友張某等人送往長慶醫院就診,當天中午轉入西安紅十字會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2椎體爆裂骨折并圓錐損傷,北部皮膚軟組織挫傷。
2009年6月12日申訴人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渭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9年8月10日做出工認字(2009)第//南市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認定申訴人為“工傷”,2009年10月15日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筆誤補正通知書就有關筆誤做出補正。
工傷認定決定做出后,被訴人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工認字(2009)第//南市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經依法審理查實,渭南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渭政復決字(2009)49號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渭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認字(2009)第//南市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后涉案當事人并未起訴,該決定書依法生效。
2010年3月9日申訴人依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經醫療專家鑒定,渭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0年4月26日依法做出渭南市勞鑒字(2010)第0//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結論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六級。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工傷與疾病有關。鑒定結論做出后,雙方對此結論都沒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再次鑒定,該鑒定結論生效。
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訴人作為用人單位本應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但卻沒有辦理,因此應承擔所有工傷待遇賠償責任。發生工傷事故后,被訴人一直敷衍推脫,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申訴人還認為,被訴人違反勞動合同法之規定沒有和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因此,申訴人委托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余偉安律師依法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仲裁請求】
一、解除勞動關系。
二、支付雙倍工資23100元(2100*11)
三、支付工傷待遇:共計167919.48元。
1、醫療費15661.48元
2、后續手術費:10000元
3、陪護費:2900元(50元/天*58天)
4、住院伙食補助費1740元(30元/天*58天)
5、營養費1160元(20元/天*58天)
6、停工留薪期工資25200元(2100*12)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200元(2100*12)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3029元(2049*21)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3029元(2049*21)
【仲裁審理】申訴人依法提出仲裁請求并充分舉證,被訴人進行質證并就申訴人部分請求和證據提出質疑,但始終未提供任何證據。
【被訴人答辯意見】1、申訴人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2、申訴人工資為1800元,并非2100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算基數應該為本人工資1800元/月。4、醫療費中外購藥物費用不認可。5、認可其他仲裁請求。
申訴人發生工傷事故,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訴人作為用人單位本應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但卻沒有辦理,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實行無過錯責任,工傷實行市級統籌,因此申訴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渭南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渭南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等規定提出如上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被訴人之答辯純屬無理狡辯,無任何法律依據。
【仲裁結果】余偉安律師代理申訴人申請仲裁后,被訴人即有意向和解。后經仲裁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工傷保險待遇十萬元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再無其他爭議。并于簽收調解書當日履行完畢。
該案從事故發生到調解解決歷時兩年半。申訴人主要是在工傷認定階段耗費了很大精力。由于被訴人一開始不想承擔責任,因此不給申請工傷認定,申訴人申請認定后,被訴人又對工傷認定不服并提出了行政復議。最終申訴人工傷認定結論生效。被訴人又多次提出和解,但并未有實質行動,申訴人在被訴人“和解”的圈套中耗時近一年。最終申訴人委托本律師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申請提交后,很快案件朝著申訴人預期的方向發展,在仲裁風險的逼迫下,被訴人的“和解”越來越有誠意。鑒于申訴人未請律師曾表態要求7萬元一次性解決等情況申訴人最終與被訴人達成10萬元一次性解決方案。整個調解伴隨著仲裁庭審結束快速進入實質解決階段。可以說,在律師的把握下,拒絕了被訴人所謂的分期付款方案,堅持一次性解決方案,最終快速解決。拿到賠償款的申訴人自己感慨:“早知道這樣我早就請律師仲裁了,以前沒請律師被人忽悠浪費了太多時間啊……”實踐證明,維權要積極,要積極使用法律武器,適當地借助律師的力量,自然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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