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于公安機關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四)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 應當督促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及時移送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相關部門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為中存在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三、 切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依法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案情復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咨詢; 對跨區域犯罪、 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置。
(二) 對于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 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 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聯動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聯席會議制度, 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及時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決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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