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法律中規定,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則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那么要是單位與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的,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嗎?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勞動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2、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醫療等保險待遇等;
4、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注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5、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制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6、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8、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9、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意見及蓋章;
11、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入學等;
12、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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