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原因未簽勞動合同 要求兩倍工資不予支持
2016-08-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但也有因勞動者本人原因未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該起勞動合同糾紛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某于2009年3月到被告生物公司工作,后因劉某某工作突出,于2011年5月份,擔任公司人事部經理一職。劉某某因自身原因準備跳槽到上海一家大型企業工作,2015年5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希望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被告生物公司批準了劉某某的辭職申請,與其進行工資結算并辦理的離職手續。2015年11月15日,原告劉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生物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80000元。
被告生物公司辯稱,劉某某擔任人事部經理后,全權負責該公司的人事關系事務,包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某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劉某某熟悉勞動合同法,準備在他離職時從中牟利。生物公司提交了一份劉某某簽署的入職崗位職責確認書,其中載明劉某某的工作職責包括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綜合本案的證據來看,劉某某在擔任公司人事部經理時,其職責包括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某自己知曉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遭到公司拒絕的證據,劉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某要求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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