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爭議發生后,權利人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便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訴求能獲法律支持嗎?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規定有哪些?小編為您解答。
我國先后制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措辭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上一篇:工傷賠償程序怎么走?
下一篇:工傷后索精神損害賠償金有門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