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傷能否獲得兩份賠償?
摘要: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
[案例]:
張某在一家運輸公司工作,雖然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但公司一直都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某日,張某送貨到達目的地后被另一貨車司機崔某倒車卸貨時撞死。之后張某的妻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將崔某、該車實際所有權人和被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判決:1.由保險公司支付張某的妻子賠償款20萬元;2.崔某支付其余損失30萬余元;其他被告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張某的妻子又以工傷賠償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張某所在的運輸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20萬元。張某的妻兒能否得到兩份經濟補償?
[剖析]:
1、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從現有條款看,相關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如何協調問題上,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并沒有否定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張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
2、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后由誰來承擔責任?
本案中的張某雖系外來務工人員,但這不能成為企業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理由,根據國家及有關法律規定,外來務工人員也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事故后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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