拂去工傷賠償案件的“勞動爭議”金鐘罩
長期以來,工傷索賠程序(這里所說的是那些沒有加入保險工傷索賠;如果有保險,可以到勞動保險處理賠,大家想“制造”個工傷還來不及呢,哪還有這個閑心來打官司)似乎一直都是個令人身心俱悴的痛苦過程: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不服,一審、二審;勞動仲裁,不服,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不服,一審、二審;執行。有甚者,為了拿到工傷認定,工人還得先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仲裁和訴訟,再加一遍功夫。這輕描淡寫的一兩套程序,加上企業積極行使訴權的“努力配合”,兩年三載下來,不被整個七葷八素才怪。當然,這身心俱悴的和七葷八素的,除了工人,似乎不可能再是別人。
于此弊端,人們一般將其歸罪于立法的笨拙:如《工傷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繁瑣的制度設計;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動仲裁不收費”以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訴訟費的規定的火上澆油和雪上加霜。立法者將解決老百姓“打工傷賠償官司難”問題的“寶”押在了不收訴訟費的方面(10元的訴訟費基本上等于不收,另外,法院為了減少退費的麻煩,一般直接予以減免),試圖以此降低群眾打官司的成本。這本是出于好心,但這里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訴訟費用所具有的“防止濫訴的門檻功能”。這個門檻是不能輕易撤掉的,否則訴訟之門洞開,法院就會被毫無意義的濫訴所淹沒,而不能將有限的、寶貴的司法資源運用的那些確實有價值的爭議上面。要知道,好心是完全可以辦壞事的,我們在“倒掉洗澡水的時候,不能把澡盆里的孩子也倒掉了”。并且現在看來,勞動爭議的不收費對工人的刺激似乎不大,對企業的刺激似乎卻不小,在這種“不打白不打”的好政策的鼓勵下,企業幾乎都練成了仲裁、訴訟的馬拉松高手,一般都能高喊著“打不死你,拖死你”的口號順利跑到終點。當然,所謂弱勢群體中也有個別不太實在的,也會利用訴訟費優勢濫用訴權。有個職工曾訴了3000萬元,后來經過庭長做工作,便答復說,“我看在你庭長的面子上,我把要求降低2000萬,告1000萬就行了。”既然不交訴訟費,大家都在玩游戲,但真正被游戲了的,似乎是法院。
一些法院曾采取一些辦法試圖遏制這個問題: 比如對勞動爭議案件按照標的收費,但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已將其宣布為非法;還有法院對于明擺著的“老拖”,加大對其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的力度,力求打消其利用一審和上訴審拖延時間、濫用權利的企圖;法官還會對企業施加其它影響,迫使其服判息訴,使案件及時進入執行。但這些辦法會增加辦案力量的投入,使成本增加,效果亦不十分顯著。
終于,在笨拙的程序設計和幾乎零成本的不收費制度的雙重保護之下,那些正在努力賴掉工傷賠償的“老拖”們似乎已經練成了那絕世武功——金鐘罩。
這個罩的確是個好罩,但早晚還是要被扯掉。
在廣大群眾的強烈呼吁之下,立法者已經注意到了工傷賠償程序的殘疾問題,已于2009年7月24日全文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其主要內容就有“增加工傷及時報告制度,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簡化了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等內容。據估計,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自信點,減少個60%行不行?)
這當然是令人欣喜的,但這個修改似乎仍有意猶未盡之憾。我國的工傷救濟制度總好似一朵“羞答答的玫瑰”,一直不能燦爛地綻放。
從現在的制度設計看,職工尋求工傷賠償救濟,訴求本身已經當然包含了工傷認定這個基礎事實。給付請求的前提往往是基礎權利事實的確認請求,這兩個請求沒有必要按照順序提出或者并列提出。試想,我要求張三返還侵占我的電視機,還要再提個“確認電視機是我的”的要求?并不復雜的工傷賠償,要先搞個工傷行政認定過來,再搞個工傷行政訴訟進去,弄得人暈頭轉向,真好似有脫什么放什么之嫌。因此,單獨的工傷認定程序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此次《工傷保險條例》如果真能取消單獨的工傷認定程序,那叫個干凈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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