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職業健康體檢指南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對非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身體檢查,屬常規體檢,以查五官科、心、肝、腎、肺、泌尿科、婦科等為主,以發現常見病,得到早期治療,其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一、職業健康體檢與一般體檢不同
(1)職業健康體檢具有針對性。如就業前的職業健康體檢是針對即將從事有害作業工種的職業禁忌進行的。
(2)職業健康體檢具有特異性。不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不同。如接觸鉛及其無機化合物的作業,可能引起鉛中毒,因此要檢測血鉛或尿鉛。
(3)職業健康體檢具有強制性。為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用人單位對有毒有害作業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是強制性的,對此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
(4)職業健康體檢不是所有醫院都能進行,應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否則體檢結果無效。
二、需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人群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用人單位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三、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是指用人單位對即將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在上崗之前對勞動者身體進行的特定檢查。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是強制性的,應在勞動者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前完成。對于即將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接觸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人員均應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
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主要目的是掌握勞動者是否有職業禁忌癥,是否適合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以便建立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勞動者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為勞動者進行的職業健康體檢不是剝奪有職業禁忌癥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而是保護其身體健康。
四、在崗期間必須進行定期職業健康體檢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對長期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健康狀況定期進行的檢查。2007年國家頒布的《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接觸不同有害物質作業勞動者的體檢周期、體檢項目都作了詳細規定。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健康損害病患者、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和對“觀察對象”進行動態觀察,以便將發現的有職業禁忌癥或有早期職業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工作。此外,通過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還可以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的健康變化,并對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五、離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是指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有害作業前所進行的全面健康檢查。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勞動者在停止接觸有毒作業時的健康狀況。對于從事有毒作業的勞動者來說,離崗時的體檢結果非常重要,這是勞動者一旦患職業中毒應該從哪里獲取職業病待遇的依據。
離崗職業健康體檢應盡量安排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一個月內為宜,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體檢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體檢。用人單位如不安排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勞動者可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六、可診斷職業中毒的機構
國家規定職業病的診斷必須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中毒的診斷。
七、申請職業中毒診斷需要準備的材料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應提交申請書、本人健康損害證明、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史證明等。職業史證明的內容應從開始接觸有害作業的時間算起,盡可能包括工種、工齡、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方式或操作特點、每日或每月的接觸時間、是否連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場所的環境條件、通風排毒設施及其效果、歷年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數據、個體防護等。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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