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者的經濟負擔,同時保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工作經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現行“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仲裁費的收繳及財政等方面的補貼”,“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的規定,調整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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