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避雨雷擊身亡 雇主應否承擔責任
案情:
2005年5月,何某等四人受沈某和王某雇傭到山里砍伐林木。何某與工友們在工地附近的山坡上搭建了一個簡易工棚,作為休息之用。同年7月22日,何某和3名工友正在砍樹時,一場暴雨突然而至,大家匆匆跑回工棚躲避。避雨期間,一道閃電擊中工棚,何某當場被雷電擊死,其余3人被擊傷。事發后,何某父母起訴沈某和王某,要求他們為何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工棚是何某等工人在工地旁邊自行搭建的,而且發生事故時已經臨近傍晚,可以認定何某在工棚避雨不屬于在勞動中被雷擊中身亡,所以沈某和王某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作為用工一方的受益人,應當酌情給予何某的父母經濟補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何某在砍樹時遭遇大雨,并在避雨時遭受雷擊死亡,屬于在勞動中身亡,雇主沈某和王某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首先,何某與沈某、王某屬于雇傭法律關系。何某等四人是受沈某和王某的雇傭到山里砍伐林木,與沈某和王某間成立的雇傭法律關系。
其次,何某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意外事故身亡。何某在砍伐林木時,因發生大雨而避雨,在避雨期間遭受雷擊而身亡,應當是屬于在從事雇主指定的勞務活動中而遭受了人身損害。
最后,沈某和王某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何某遭受意外事故身亡,不屬于第三人侵害,因此,雇主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具體應包括應當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如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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